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我区各相关单位制定了有关扶持政策的办事指南,现将《办事指南》(第二批)予以公布。
| 翔安区应对新型病毒肺炎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措施的办事指南(第二批) | ||||||||
| 政策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申报流程 | 申报材料 (如有确定) | 受理机关 (联系方式) | 责任部门 | 备注 |
| 1 | 第一条 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 厦翔人社〔2020〕 10号 | 疫情期间,鼓励辖区企业招用翔安富余劳动力(新增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正规就业3个月以上,每月给予个人工资补贴500元,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每年6月、12月申报,截止2020年12月前申报)。 | 1.企业招用翔安本地劳动力申请表(加盖公章) 2.新增劳动力花名册(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 区就业中心,0592-7889830 | 区人社局 | |
| 2 | 支持企业依托市局搭建的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开展招工招人,通过市产业服务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正规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劳务输入基地和招聘网点最高2000元/人的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每年6月、12月申报,截止2020年12月前申报)。 | 1.劳务基地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员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收据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 区就业中心,0592-7889830 | 区人社局 | |||
| 3 | 疫情期间,支持区人社局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输转务工人员(新增劳动力)到辖区企业,且连续正规就业满3个月以上,给予中介机构500元/人工作经费。 | 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每年6月、12月申报,截止2020年12月前申报)。 | 1.劳务派遣机构招工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新增员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收据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 区人社局,0592-7889630 | 区人社局 | |||
| 4 | 厦工[2020]5号 厦翔人社[2020]10号 | 鼓励辖区各企业采取自行包车的方式有序组织省内外员工安全返厦。对于2020年2月9日至3月15日期间,自行包车运送职工返厦的辖区企业,给予报销100%费用 | 企业自行包车运送职工返厦的,材料交由各职工服务站审核,并统一汇总至区总工会,申请日期截止2020年3月31日。 | ①企业填写《包车返厦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②包车返厦方案③包车合同复印件④包车费用发票复印件⑤通过包车返厦的人员签到表(以上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区总工会,0592-7886822 | 区总工会 | ||
| 5 | 第二条 提供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 厦翔司〔2020〕1号 | 开通疫情防控应急公共法律服务直通车,由区司法局向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以下“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 (1)“一对一”公益法律顾问; (2)律师代理费补助。 | 一、“一对一”公益法律顾问 1.一般案件,企业根据纠纷类型可以直接联系《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顾问团》的专业律师,获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2.特别疑难重大的案件,企业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请求组成案件会研专班,集中对案件进行会商、研究。 前述事项,企业可自主联系专业律师或区司法局(联系电话:小许 0592-7886337 )直接办理。 二、律师代理费补助 企业因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引起诉讼或仲裁的,可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指派公益法律顾问团专业律师,或自行选择专业律师担任诉讼、仲裁代理人。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每个案件补助金额不高于该案律师代理费的50%,且每家企业累计享受补助不高于1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工商税务登记在翔安区的企业; 2、属于辖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 3、受本次疫情影响,出现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 4、申请时间:即日起至福建省解除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结束后顺延3个月内。 (二)申报流程 企业支付律师费后,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区司法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 企业向司法局申请律师代理费补助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翔安区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代理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诉讼或仲裁的包括起诉状或答辩状、证据材料目录的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诉讼或仲裁律师代理委托书; 5.律师代理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代理律师出具的本案与本疫情有关的说明(代理律师签字或律师事务所盖章)。 | 区司法局 0592-7886337 0592-7889135 | 区司法局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