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各镇(街)安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厦门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府〔2016〕18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区审改办的相关部署,区
安监局决定对本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项。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目录(1项)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 | 备注 |
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无 | 安全评价报告书 | 根据公司等级(甲级、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经营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参考评价公司承诺时间:企业提供评价必备的资料后,20日内完成报告编制,不包括现场勘测时间。 |
抄送:区审改办。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