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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翔安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标准化示范点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6-09-14

各镇(街)安监站、区烟管办成员单位、各有关零售店:

为规范翔安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规范化建设,打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基础,在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管理中推进“五统一”(统一店牌,统一台账、统一专柜、统一安全标识,统一消防配备),“六规范”(规范制


度,规范场所条件、规范告知,规范电气设置,规范用工,规范进货渠道),切实提高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现根据我区实际,结合下步发证工作,制定试点方案,决定在新店镇、马巷镇、内厝镇、新圩镇各选取两家烟花爆竹零售店按“五统一”、“六规范”要求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下步,将按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标准化示范点要求在全区零售网点全面推行。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

标准化示范点试点方案

  为规范翔安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规范化建设,打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基础,在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管理中推进“五统一”(统一店牌,统一台账、统一专柜、统一安全标识,统一消防配备),“六规范”(规范制度,规范场所条件、规范告知,规范电气设置,规范用工,规范进货渠道),切实提高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现根据我区实际,结合下步发证工作,制定试点方案,决定在新店镇、马巷镇、内厝镇、新圩镇各选取两家烟花爆竹零售店按“五统一”、“六规范”要求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下步,将按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标准化示范点要求在全区零售网点全面推行。

   一、指导思想

  本着“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提升形象”的原则,通过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开展示范达标工作,全面提升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整体安全经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有效遏制非法经营现象及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范管理工作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并由区安监局牵头成立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示范达标工作组,负责协调和指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示范达标工作。工作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陈黎芳   区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稂江华   区安监局科员

      黄清淼   区安监局科员

      吴安尚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李文暂   新店镇安监站站长

      黄克林   马巷镇安监站站长

      吴财表   内厝镇安监站站长

      郑海川   新圩镇安监站站长

      强德宏   大嶝街道安监站站长

  三、示范达标范围和数量

  从辖区内已发证的30家烟花爆竹零售店中选取新店镇、马巷镇、内厝镇、新圩镇各两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共8家)开展经营示范达标点建设工作。

  四、示范达标所需经费安排

  此次8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示范达标建设的店面广告牌、专柜、安全标识和规章制度制作所需经费由区安监局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8家达标示范点负责消防灭火器材的购买。

  五、示范达标标准

  按“五统一”、“六规范”的标准,做好8家零售经营网点的示范达标工作。

(一)五统一

   1、统一店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正面设置统一内容的店名广告牌,内容主广告牌左上角为“许可证编号××”、中间为“翔安区××烟花爆竹店”、右下为“监督电话××,销售电话××”,店面适当位置设置“严禁烟火”和“安全燃放”宣传牌,防止非法经营,便于监督又提醒注意安全。

  2、统一台账。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账和进货台账。安全检查台账要包含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注明时间、内容和检查人;进货台账要包括与批发公司购销合同、进货验收单据、进货日期、经手人和烟花爆竹出厂品种和数量。

  3、统一专柜。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根据店面大小要制作安全稳固易于观察又易于取货的防火专柜两到三个。防火专柜框架由不锈钢制作,配备玻璃柜门,张贴防火警示标志。销售的烟花爆竹应按规范要求有序摆放于防火专柜内。

  4、统一安全标识。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保证出售的烟花爆竹质量,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为防止非法进货,鉴别真假,每个烟花爆竹产品都必须统一粘贴厦门鑫海翔贸易有限公司或同安土产公司的防伪标签。经营场所应张贴“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等内容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张贴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禁止吸烟,禁止设置烟灰缸。禁止负责人、相关人员及顾客在入店吸烟。

   5、统一消防设施。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应配6kg水基型灭火器2只,6㎏干粉灭火器2只。灭火器应存放在不影响经营活动和便于操作使用的地点,并做到一年一检。

  (二)六规范

  1、规范制度。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悬挂:⑴责任人、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⑵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⑶进货、销售和保管制度;⑷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2、规范告知。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应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图片、告知单等方式向消费群体介绍购买和安全燃放知识。

  3、规范条件。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应外部条件应具备⑴以销售场所外墙周边100m内没有加油站、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没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危险设施;⑵周边50米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⑶销售地点上方无高压线穿过;⑷经营场所周边20米内无固定明火现象;⑸经营场所周边5米范围内实施明火管理,不得吸烟、不得明火,不得使用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动工具。内部条件应具备:⑴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等类似建筑物内;⑵同一建筑物,不得住人、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⑶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m2;经营点店内不得存放除烟花爆竹外的易燃易爆物品并实行专店管理;⑷储存仓库库顶、地面要采取防潮、隔热措施;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

   4、规范用工。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应:⑴全员接受烟花爆竹安全培训;负责人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资格证书⑵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等活动不便不宜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人员;⑶积极参加区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会议,参会时准时到场并做好会议记录。

  5、规范进货渠道。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进货时必须做到:⑴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⑵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⑶不超范围经营;⑷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6、规范电气设置。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的电源线应有保护套管,线路接头不得外露,开关箱、电气插坐与烟花爆竹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经营场所不得拉接临时线;照明灯具应选用荧光灯,不应使用白炽灯泡;灯具下面严禁摆放烟花爆竹和其它可燃物品。

   六、示范达标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区安监局对辖区内已发证的30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进行一次调查,对符合示范达标条件且自愿参加示范达标工作的零售经营点进行统计,确定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名单。

  (二)实施达标阶段(9月16日至10月30日):区安监局、镇安监站帮助和指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按“五统一”、“六规范”的标准要求实施示范达标工作。

  (三)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市、区安监局、镇安监站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示范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确保示范达标工作效果。

  (四)推广阶段(10月16日至12月30日):已发证的余下22家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下步新发证零售点均按照示范达标零售经营点“五统一”、“六规范”的标准进行整改和建设。

   七、示范达标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示范达标工作的认识。区安监局、各镇安监站、厦门鑫海祥贸易有限公司要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示范达标建设的组织宣传工作,把示范达标作为切实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重要抓手,结合辖区内实际,抓好落实。

  (二)示范达标与其它工作相结合。把示范达标与年度执法计划相结合,通过规范化建设,督促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把示范达标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活动相结合,凡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规范化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实效。要充分发挥村委会、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作用,相互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圆满完成今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生产示范达标工作。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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